当前,中国水资源总量的1/3是地下水,而全国大部分地下水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污染。
为此,我国开展了大量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在推进地下水保护、综合防治方面取得初步成效。近日印发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将给地下水保护再加码。
遏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仍是近阶段工作重点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调查成果,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南方优于北方,山区优于平原,深层优于浅层”。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进行评价,部分平原地区的浅层地下水污染严重,水质较差。北方地区的丘陵山区及山前平原地区水质较好,中部平原区水质较差,滨海地区水质最差。
地下水被喻为人类的“生命水”。一旦遭受污染,治理修复过程较长。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水部主任助理、《实施方案》编制者之一刘伟江介绍说:“地下水修复良好的时间从数月到数年不等,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性质、污染程度、修复目标、修复技术等。”
当前,我国在持续开展评价、制定出台部分相关法律政策、编制发布部分相关标准规范、开展环境监测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污染源点多面广,污染防治难度大,如城市管网漏损、部分工业行业生产活动渗漏、农业面源及地表水污染等均会对地下水环境质量造成影响,因此遏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仍是近阶段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工作重点。
然而,现行法律仅有部分条款涉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缺乏系统完整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管制度。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修复治理等技术标准缺乏,制约了我国地下水污染修复和风险管控工作的开展。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为推进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的开展,《实施方案》提出2019年下半年制修订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导则,2019年6月底前,出台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办法,指导地方逐步开展清单公布工作。2020年年底前,各省(区、市)选择报送5个-10个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区,对污染水源采用全自动过滤器处理,形成可推广的地下水污染修复模式。
“目前《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技术导则》已完成社会意见征求,形成了报批稿,预计近期正式发布。导则的出台为规范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促进地下水修复工程实施提供了支撑。”刘伟江说。
通过先试先行、积极探索,将总结形成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地下水污染防渗、废弃井回填、治理与修复等方面的管理、技术、工程模式,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协同防治,探索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共治模式
《实施方案》强调了大格局,点面结合,旨在实现“三协同”,即地表水和地下水、土壤和地下水、区域和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长期以来,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采用碎片化治理、管理的模式,三者间的修复管理问题常常被分开研究,忽略了三者在生态功能上的联系,导致相关制度协调不够,易造成过度保护或保护不足。因此,急需解决地表水、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的难题。”刘伟江表示。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原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划入生态环境部,就是为了打通地上和地下。土壤生态环境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是自然循环中的3个重要组成部分,物质和能量存在相互转化关系,三者的生态环境质量、生态功能息息相关。在当前背景下,探索建立我国三者共治模式,将推动从整体上保护和恢复水土生态功能。
“目前,地表水污染防治工作已相对较为成熟,在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逐步实施更加严厉监管的背景下,探索建立我国三者共治模式,实施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具有时代意义和实践价值。”刘伟江说。
规划布局,构建一张地下水环境监测网
以前,我国的地下水监测工作是由水利部、原国土资源部和原环境保护部共同开展的。
“三个部门的地下水监测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水利部门侧重对地下水资源量的监测,国土资源部门着重对地下水位下降引发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引起的地质环境破坏进行监测,环境保护部门注重对地下水污染状况开展监测。”刘伟江说。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更加明确,解决了监测井管理分散、全自动过滤器应用、信息化共享程度较低等问题,为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提供了有利条件。
《实施方案》要求,综合考虑生态环境部“监管”的职能定位和统一行使地下水污染防治职责的管理需求,会同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部门建立区域监管和“双源”监控相结合的地下水监测网,探索建立监测评价体系。
其中,在区域地下水环境监管方面,充分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按水文地质单元选取一定数量的代表性监测井开展监测;“双源”监控是在全面梳理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的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现有地下水监测井基础上,在污染源周边、地下水型水源地及其补给径流区开展“双源”地下水环境监测。